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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开始实施新的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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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开始实施新的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泰安市开始实施新的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2017年11月17日,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和山东省财政厅共同发文同意泰安市国土资源局和泰安市财政局《关于审批泰安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泰国土资发〔2017〕44号),同意收悉。新泰律师经研究,同意泰安市国土资源局和泰安市财政局制定的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该新近通过的《泰安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详细列举了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同时还明确规定:


  1、集体土地上的住宅不再作为地上附着物,在国家和省未出台具体补偿标准前,按照《泰安市城市市区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2、农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符合《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泰政办字[2017]53号)规定的,实行包干方式补偿。


  3、表中未列出的地上附着物,参照表中相近的补偿标准补偿;不能参照或者具体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评估认定。


  4、政府已发布拟征地公告后抢种、抢栽、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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