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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泰律师陈建波主任代理山东XX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应诉并赢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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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泰律师陈建波主任代理山东XX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应诉并赢取诉讼


新泰律师陈建波主任代理山东XX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应诉并赢取诉讼


  2017年10月中旬,新泰律师事务所山东慧当律师事务所接受山东XX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并由陈建波主任亲自挂帅远征吉林省长春市,代理参与该公司与长春市XXX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凭籍充分的庭前准备和良好的庭审应变,陈建波主任所主张代理观点均获合议庭支持,成功赢取诉讼,有利地维护了委托单位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长春市XXX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XX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在长春市签订第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购买山东XX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综采支架、过渡支架、刮板输送机等煤矿防护用品,合同价值193.17万元。结算方式及期限约定为:预付款40%,发货前付30%,安装调试完毕后一周内付20%,剩余10%为质保金;违约责任约定为:违约方承担总货款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但是赔偿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值的30%;合同签订后,一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应支付对方合同总金额的30%作为赔偿金。同日,双方还签订《综采工作面输送设备技术协议书》,对上述《工业品买卖合同》中涉及的机械设备的技术参数进行了约定。且由双方连同吉林省XX机械装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长春市XXX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综放工作面三机配套技术协议》,三方就各自在煤矿综放工作面中所提供设备的技术参数进行了相关配套,就技术问题讨论设计了相关配套方案。上述三份合同签订后,2016年8月上旬长春市XXX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先行支付合同价款100万元后,山东XX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开始生产设备。


  2016年9月中旬,长春市XXX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XX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在长春市签订第二份《工业品买卖合同》,购买山东XX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乳化液泵站等支架配件,合同金额149855元。结算方式及期限约定为:款到发货;违约责任同第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之约定。该合同签订后,长春市XXX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9855元,山东XX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随即交付了价值34855元的合同货物,尚有价值115000元的两台乳化泵没有交付。


  2016年10月30日,第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所列设备生产完毕,但长春市XXX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经多次通知,仍迟迟不领取合同货物和两台乳化泵。山东XX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遂于2017年4月7日发送《敬告》,要求长春市XXX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发货前30%的货款并将加工产品以最快速度提货。次日,长春市XXX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山东XX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一份《情况说明》,载明其公司在2016年10月8日接到国务院关于煤炭降产能的通知,公司的一矿和二矿亦在关闭范围内,故一直未提取综采支架,且公司一直在积极联系使用综采支架的其他煤矿企业,请求谅解。


  2017年6月下旬,长春市XXX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山东XX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言明双方所签订的首份《工业品买卖合同》所涉及综采支架、过渡支架、刮板输送机等设备,因遭受不可抗力以及客观情势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自即日起正式解除合同,并请山东XX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在2017年7月16日前办理解除合同的相关手续,返还其已付款项。因山东XX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长春市XXX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遂于2017年8月在长春市提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并由被告返还原告已付货款1115000元及利息等。


  【律师准备】


  接受被告山东XX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后,山东慧当律师事务所予以高度重视,经商榷最终确定由陈建波主任亲自挂帅,远征吉林省长春市参加庭审应诉活动。


  庭审如战场。不开无准备的庭审,不仅是陈建波主任一贯恪守的执业原则,更是陈建波主任十余年来驰骋审判庭,赢取更多诉讼的秘籍所在。针对原告所陈诉事实与理由,陈建波主任在查找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判例的同时,积极与委托人联系了解案情,指导完善证据。尤其是针对所预测之争议焦点,提出确实可行的抗辩意见,并系统整理书面代理意见,为赢取诉讼奠定坚实基础。


  【争议焦点】


  本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1、可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2、可否解除双方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


  【庭审对抗】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新泰律师陈建波主任除对原告所提交证据进行积极有效的质证外,更是针对本案客观事实,重点抗辩原告不存在适用情势变更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可见情势变更系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合同赖以订立的客观情势发生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异常变动,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有悖于诚实信用,将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时,则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的制度。其适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应有情势变更的事实(须存在不属于不可抗力或者商业风险的情势异常变动的事实);情势变更的事实须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情势变更须为当事人在缔约时所不能预见的;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情势变更使继续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情势变更须为当事人所不能预见,如果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能够预见相关的情势变更,则表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相关情势变更所带来的风险并自愿承担之,在这种情况下情势变更原则就并不适用。本买卖纠纷案件中,虽然原告矿井系因政府经济政策变动而被关闭,但由于国务院早在2016年2月1日即下发了《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原告长春市XXX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煤炭生产企业,应当熟知国家的产业政策,亦应知道该文件所引发相关情势变更带来的经营风险,在此情形下仍与被告山东XX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在吉林省人民政府出台政策关闭其公司矿井后,再以情势变更原则主张解除合同,没有事实依据。


  其次,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首份《工业品买卖合同》,虽然从合同内容等形式上看系属买卖合同,但由于被告山东XX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是按照被告长春市XXX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矿井的实际煤层分布特殊制造的,应视为承揽合同中的加工合同∕定做合同。如果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其他公司使用该宗设备的可能性很小,将会给被告山东XX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将会产生新的不公平。


  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即使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也应当由原告长春市XXX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山东XX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且被告山东XX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返还款项与该赔偿金主张抵消。


  综上,不应支持原告长春市XXX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情势变更主张解除合同的请求,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且原告长春市XXX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判决】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最终驳回原告长春市XXX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后语】


  本案系陈建波主任及慧当律师代理债权债务纠纷的一个典型缩影。新泰律师不仅通过调查债务人资信状况、保全冻结债务人财产、行使代位权等诉讼与非诉讼方式帮助委托人清收了大量欠款,挽回了损失,而且通过长期细致的法律实务工作,在处理合同效力、供货、付款、质量、抗辩、违约责任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深受当事人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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