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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私自担保妻子是否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作:王文珂律师

 

基本案情

甲与乙系二十多年的发小朋友关系,甲在新泰市青龙路市场附近从事装饰建材经营,生意还算红火。2012年初,甲为扩大经营规模,找到在新泰市某中学任教的乙,要求其出面担保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15万元,并百般承诺绝无风险。乙虽然是个妻管严|”,但碍于朋友情面,未与妻子丙商榷便在信用合作联社提供的连带保证担保合同上签字认可。后事情进展出乎乙之期待,甲因沉湎于传销不能自拔,生意一落千丈且欠下一屁股债务2013年春节后,甲悄悄低价处理库存建材后携款外出他乡,自此不知下落。后因期限届满,甲分文未还且影踪全无,信用合作联社遂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乙丙夫妇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直至此时丙才知晓丈夫乙为甲担保之事宜

 

争议焦点

庭审进程中,信用合作联社坚持丙应当对其丈夫乙的担保债务连带清偿;丙则抗辩说,虽然丈夫乙向信用合作联社担保发生在与自己的夫妻存续期间,但自己并不知晓其担保一,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简言之,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争议焦点为:夫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为他人提供担保所形成的担保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说法

慧当律师认为,该笔担保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信用合作联社无权要求丙承担连带责任。理由在于:

1.该担保债务不合乎夫妻共同债务范畴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即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乙为甲贷款提供担保而产生的债务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其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而应由乙个人自行承担,丙不承担偿还责任。

2.信用合作联社不能证明该担保债务已经取得丙同意或认可

债务在法理上被认定为负资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夫或妻与第三人的合约行为超出夫妻日常生活代理权限而产生债务或可能产生债务的,其合约行为亦必须征得夫妻另一方的认可。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根据民事诉讼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信用合作联社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担保事项已经征得丙同意或事后认可,否则,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3.信用合作联社未尽审慎义务,具有过错

根据《贷款通则》规定,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保证人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尽到审慎义务。具体到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就是信用合作联社应当对成年保证人甲的婚姻状况、该保证是否征得丙同意及乙丙夫妻间是否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等情况予以核实,因信用合作联社疏忽或管理缺陷而没有落实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法院裁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债务担保明显超过日常家庭生活的范畴,相关债务也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该债务不属夫妻共同债务范畴。同时,由于原告信用合作联社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丙对作为丈夫的被告乙提供担保一事是明知的、认可的,故无权要求被告丙承担连带责任。故此,法院判决:上述借款本金和利息由乙承担连带清偿,丙不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提醒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启迪我们:出借人在出借数额较大的款项时,为了避免潜在不确定的执行风险,除要求借款人夫妻共同签字认可外,也应当要求担保人夫妇共同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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