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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仍须连带清偿共同债务

制 作:王文珂律师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女性独立地位日渐彰显,离婚率可谓居高不下,实践中亦不缺乏那种双方出于逃避债务而“合意虚假离婚”或“假戏真做的离婚”。那么,解除婚姻关系真的能够起到逃避夫妻共同债务的意图效果吗?对此,慧当律师将通过具体案例为您诠释说法,答疑释惑。

 

基本案情

2014年春季,甲男因购买客车从事经营之需要,从中国银行新泰支行贷款8万元,贷款期限为18个月,并由其妻乙女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承诺为共同还款人。2015510日,甲男和乙女因夫妻感情不和而提起离婚诉讼。经人民法院调解,对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进行了分割,其中约定上述8万元贷款由甲男单独负责偿还。但此后,由于甲男未能如期偿还贷款,中国银行新泰支行遂列甲男和乙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二人共同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

 

争议焦点

庭审过程中,甲男认可该债务,但答辩称自己暂时无力还款。乙女则抗辩称该笔贷款业已通过人民法院调解约定由甲男单独负责偿还,已经免除了自己的还款责任,故请求驳回原告对自己的诉讼请求。中国银行新泰支行则认为,由于借款时甲男和乙女存在婚姻关系且乙女也在借款合同上承诺共同还款,因而不能免除乙女继续承担连带还款的责任。

简而言之,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夫妻共同债务承担约定是否可以对抗债权人?

 

律师说法

慧当律师认为,甲男乙女离婚不影响偿还中国银行新泰支行贷款,双方债务承担约定不能成为逃避共同债务的借口,故乙女也有连带偿还中国银行新泰支行贷款的义务。具体理由分析如下:

(1)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借取的用于家庭生活或共同经营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我国《婚姻法》第41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亦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除外。”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关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问答10也明确指出: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分担的判决并未免除了双方的连带清偿责任。

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由于甲男和乙女并未实行分别财产制,双方对借贷中国银行新泰支行的款项均予以认可,离婚时也做了特别分割约定,而且乙女也不能证明该笔贷款系中国银行新泰支行与甲男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因此,应当认定该购车贷款系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而且双方都有清偿的义务。

(2)夫妻离婚时约定的共同债务承担并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债权人。

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协商确定对外的债务由一方来偿还,并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是,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该约定仅在夫妻双方之间有效,对于债权人则不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中国银行新泰支行作为金融机构,对借贷者夫妻双方后来关于偿还债务的约定无从知晓。因此,乙女不能以离婚协议约定的债务由甲男单独偿还,来对抗作为债权人的中国银行新泰支行对其提出的还款请求。

(3)夫妻连带清偿责任不因婚姻关系解除而自然灭失。

由于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协议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不符合债权人利益实现,因而不论是立法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应当加以限制。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5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据此可知,夫妻连带清偿责任不因婚姻关系解除而自然灭失,即使离婚时双方约定了共同债务由一人偿还,但另一方仍然负有向债权人偿还借款的法定义务。但是,当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不负有偿还义务的一方偿还此款后,可以离婚协议为据再向负有偿还义务的另一方进行追偿。

因此,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不论甲男和乙女是假离婚还是真离婚,作为债权人的中国银行新泰支行都有权要求两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然,如果乙女偿还了该笔债务,其尔后可以向甲男进行追偿。

 

法院裁判

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定该笔贷款系甲男乙女两被告共同债务,故判决两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新泰支行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两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该判决现已发生效力并执行完毕。

 

律师提醒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负共同债务不因随后的婚姻关系解除而消灭,因而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的那种以离婚手段逃避债务的做法并不可取,在司法实践中也是行不通的。对此,慧当律师特别提醒:婚姻当事人,尤其是夫妻感情起伏不定、存有积怨、暗伏危机或对方见异思迁等因素存在的婚姻女性,为避免“赔钱失人”的双重尴尬境像,对所谓的“虚假离婚”更应当三思而后行或予以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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